因此,一個年度內,企業(yè)所得稅的征收方式是可以由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的,征收方式的改變不影響年報,年報按照重新確定的征收方式報送A類或B類報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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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中心 一個年度內,企業(yè)所得稅征收方式能否由核定征收改為查賬
發(fā)布時間:2020-07-30 瀏覽次數:25 返回列表
根據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(fā)<企業(yè)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(試行)>的通知》(國稅發(fā)〔2008〕30號)規(guī)定,四、推進納稅人建賬建制工作。稅務機關應積極督促核定征收企業(yè)所得稅的納稅人建賬建制,改善經營管理,引導納稅人向查賬征收方式過渡。對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納稅人,要及時調整征收方式,實行查賬征收。……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在每年6月底前對上年度實行核定征收企業(yè)所得稅的納稅人進行重新鑒定。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前,納稅人可暫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預繳企業(yè)所得稅;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后,按重新鑒定的結果進行調整。
因此,一個年度內,企業(yè)所得稅的征收方式是可以由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的,征收方式的改變不影響年報,年報按照重新確定的征收方式報送A類或B類報表。 |